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债券发行
一
发行方式
债券公募发行是主流发行方式。
(一)公募发行方式
1. 招标发行。由发行人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条件,在市场上公开竞标,承销团成员按中标额度承销债券。债券发行有数量、价格、利率和利差等招标方式,以及等比数量、统一价位、多重价位及混合式等中标方式,且招标方式与中标方式有多种组合。目前,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规模较大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和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多采用招标发行。
2. 簿记建档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或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一般由主承销商担任)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协商,投资者确定在不同利率档次下的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将订单汇集后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或价格,进行配售发行。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也较多选择此种发行方式。
(二)私募发行方式
协议定向发行。发行人根据市场的需求,与债券认购人协商决定债券票面利率、价格、期限、付息方式、认购数量和缴款日期等发行条件、认购费用和认购人义务并签署债券认购协议。协议定向发行作为债券市场化发行的补充。
(三)柜台发行方式
柜台债券发行通常与银行间市场同步进行,一般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定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承销商成员进行承购和分销。储蓄国债采用代销方式发行,由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由发行人单独确定发行价格。
二
发行系统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一体化综合发行服务平台,满足大规模、高频度、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发行需求。
一是灵活支持招标和簿记建档等多样化发行方式。发行系统可以支持多券种同时招标发行或簿记建档发行,具有弹性招标(弹性配售)、当期追加发行、续发行和置换招标等多样化选择;可以实现多种招标(簿记建档)方式和中标(配售)方式;支持浮动利率附息债券更为完善的发行定价方式;还可以根据发行人个性化需求,灵活选择投标(申购)指定功能,并对标位差、价位点、投标(申购)量及投标(申购)连续性等多种招标(簿记建档)控制要素进行灵活组合设置,满足债券发行的多样化需求。
二是有效满足发行人的个性化发行需求。为各类发行人提供了定制发行系统。系统有效支持多元化发行需求,可支持不同种类、不同付息方式、不同招投标(簿记建档)方式。
三是积极支持区域发行需求。中央结算公司在集团总部、上海总部和深圳分公司建立专用发行场所,三地管理机制统一,系统无差异化运行,三地均设有发行室及备用发行室,形成区域化的发行系统架构,实现异地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及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发行,为债券发行参与方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是促进新技术与传统系统融合发展。为落实国家区块链应用试点,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中央结算公司探索将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应用于发行业务。中债区块链数字债券系统以现有业务规则为基础,已平稳支持多品种债券发行。相关实践探索验证了区块链在债券领域的可行性和潜力,标志着国内金融基础设施在这一领域站在了国际前沿。
三
跨境发行
一是明珠债。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成为企业中长期外债登记的主要依据和核心法规。《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七条。明确了企业外债管理由备案登记制调整为审核登记制、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创新和丰富事中事后监管等,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202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对于重点支持的优质企业,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中央结算公司基于企业外债管理政策框架,为境内外发行人发行的明珠债提供登记托管、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近年来,在各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下,明珠债业务不断发展,内容详见债券市场对外开放部分。
二是熊猫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来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出具体规范,并依据国际惯例,将境外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同年,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先后成功发行熊猫债。自此以来,中央结算公司依规为熊猫债提供发行、登记、托管等服务。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境外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2号文),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熊猫债的资金管理要求,允许境外机构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并明确“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可由发行人自主统筹。2024年1月,交易商协会修订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从注册与发行、注册文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于境外机构发行债券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
债券登记托管
一
债券登记
债券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法律或主管部门授权,接受债务人委托,以簿记方式记录债券信息并确认债券权属的行为。在中国境内,债券中央托管机构同时承担债券登记职能,又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二
债券托管体系
债券托管是指托管机构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券权益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行为。根据托管层级的不同,债券托管分为一级托管和多级托管。其中,一级托管是指投资者以自身名义将债券托管于中央登记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CSD),由CSD直接管理投资者的债券权益,是落实穿透监管最有效的安排。多级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债券托管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再以自己的名义托管于上一级中介机构,直至CSD。中介机构是其托管债券的名义持有人,终端投资者只能通过中介机构主张债券权利。
中国债券市场以一级托管为主。其中,政府债券实行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托管制度,投资人通过在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政府债券账户直接持有政府债券。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
凡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的托管结算成员。按照参与债券结算业务资格和办理方式的不同,结算成员账户类型包括结算代理人、直接交易结算、委托结算代理人三种。其中,结算代理人账户可办理自营结算业务,并可代理委托结算代理人账户进行债券结算或开展柜台业务;直接交易结算账户只能办理债券自营结算业务;委托结算代理人账户须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机构性质及其业务范围对账户实行分类设置、集中管理。首先,金融机构(三类结算成员)均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自营账户,部分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结算代理服务。同时,二级托管机构和其他市场托管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代理总账户。其中,债券自营账户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自营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债券代理总账户用以记载二级托管机构和其他市场机构所托管的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机构投资者的债券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结算成员与相关债券账户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7-1 结算成员与债券账户关系示意图
(二)交易所
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统一集中在中国结算登记托管,办理中央确权。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必须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由证券公司代理交易结算。
作为交易所市场政府债券的托管机构,中国结算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托管总账户,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托管账户,中国结算承担场内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职责,并管理相应风险,其上海与深圳分公司分别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体系设置相同。
(三)柜台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二级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开办机构开立自营和代理总账户(一级托管账户),分账记载开办机构自有债券和其托管的柜台投资者所持有的债券总额,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为柜台投资者提供复核查询功能。开办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及其买卖变化,为投资者办理债券发售、交易、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确保投资者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跨市场转托管是指同一债券投资者将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托管转移的行为。目前可以跨市场托管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转托管流程依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等规则执行。
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从中央结算公司转托管入中国结算;(2)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从中国结算转托管入中央结算公司,或者在中国结算分公司间互转;(3)其他经主管部门许可进行跨市场转托管的债券的跨市场转托管。
申请办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者具备所转入市场交易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的资格;(2)投资者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当在转入市场托管机构开立债券或者证券账户,且在转出与转入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或者证券账户对应同一投资者。(3)申请办理跨市场转托管的债券,需已在拟转入市场上市交易。
图7-2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转托管运行机制
四
对外开放托管体系
目前境外机构可以通过一级托管的全球通直接入市模式和多级托管的香港债券通间接入市模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前者为主流模式。中央结算公司既支持全球通模式,又支持香港债券通模式,在坚持中央确权的基础上,兼容多级服务。
全球通模式(CIBM Direct)。全球通模式是境外机构入市的主流模式,该模式下持有债券规模约占境外机构持有总规模的八成。全球通模式采取“中央确权+结算代理”的制度体系,境外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实名账户,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该模式下,投资者直接持有债券,法律关系清晰,权益确定性强,结算环节少,效率高,账户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债券和资金运动变动,具有安全、简洁、透明的特点,可以实现信息实时穿透。全球通模式支持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各类交易类型,可与6万多名市场参与者及107家做市商进行交易,适合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
香港债券通模式(Bond Connect)。香港债券通模式下投资者以境外资管及银行类机构为主,通过香港金管局管理下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间接入市。香港债券通采取多级托管体系,投资者开立混同账户,间接持有债券,交易结算环节相对复杂。债券通模式目前支持通过60家报价机构进行现券交易。
图7-3 全球通和香港债券通入市渠道示意图
五
债券兑付付息
中央结算公司受发行人委托,履行为发行人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的职能,直通式的处理服务节省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债券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发行人拨付的兑付资金后,计算投资人的应收资金,并通过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的债券投资人拨付债券兑付本息。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存续期管理服务,包括选择权管理和债券利率调整等。
债券交易
一
市场格局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存量接近全市场的90%。该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主要实行“实时、全额、逐笔”的结算方式。中央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实行一级托管,并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2.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的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
3. 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柜台业务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也属于零售市场。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负责为开办机构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开办机构为二级托管机构,负责为投资者开立二级托管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人提供债券复核查询服务,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
交易业务类型
(一)现券交易
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当日或者次日(交易对手方有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结算周期可适当延长)以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
(二)回购交易
回购一直是债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在货币调控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流动性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主要有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形式。在办理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须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进行短期资金融通,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押出质债券。回购期内正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回购双方均不得动用,质押期间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
——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同等数量同种债券。与质押式回购不同,买断式回购期间逆回购方不仅可获得回购期间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亦可获得回购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还给正回购方即可。回购期间债券利息归债权登记日日终的债券持有人所有。办理买断式回购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保证券)或资金(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回购期间用于担保的债券将被冻结在债券提供方债券账户,当回购到期正常结算时予以解冻。
2. 交易所债券回购
交易所债券回购主要包括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以及三方回购。其中质押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债券借贷
债券借贷是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债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银行间市场已推出双边债券借贷,202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可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
(四)债券衍生品交易
1. 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债券远期的交易标的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券种。债券远期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标准债券远期。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2. 国债期货。由国债交易双方订立的标准化契约,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成交价交收一定数量的国债凭证。国债期货合约目前有2年期、5年期、10年期和30年期四个品种。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可交割国债须是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记账式国债,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割须通过中金所会员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五)国库现金管理
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自2006年业务开展以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主要采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2024—2026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共有55家商业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
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进行财政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由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由地方财政厅确定。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地方国库现金招标系统,并协助办理质押、结算操作。
(六)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业务发展较快,目前已成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主要工具之一,对于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促进货币供应量合理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央结算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安全、高效的业务、技术支持,以及市场监测、数据报送、研究分析等综合服务。
三
交易达成方式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CFETS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CFETS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
1. 询价交易。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交易成员和/或系统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出的,同时表明其买入/卖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系统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直接确认成交。
2. 点击成交。报价方发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双边报价)和点击成交报价(单边报价)。做市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可对其设定的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
3. 请求报价。请求报价交易方式是指要价方向特定市场成员发出报价请求,报价方据此回复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要素,并由发出请求的市场成员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做市机构可进行请求回复。
图 8-1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流程
(二)交易所债券交易方式
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2023年10月,《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相关规则明确了交易方式及其适用安排。
1. 匹配成交。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本规则相关规定,对债券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并实行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方式。匹配成交采用集合匹配和连续匹配两种方式。集合匹配期间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匹配。
2. 点击成交。点击成交是指报价方发出报价,相关报价经其他债券投资者点击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或者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报价方可以向全市场发出报价,也可以向报价方自行选定的部分债券投资者发出报价。
3. 询价成交。询价成交是指询价方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并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询价回复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
4. 竞买成交。竞买成交是指卖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竞买成交规则,将债券出售给最优应价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的交易方式。竞买成交可以采用单一主体中标、多主体中标等方式。
5. 协商成交。协商成交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债券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以上交所为例,上交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
(三)柜台债券交易方式
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交易双方分别是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和柜台投资者。柜台交易营业时间内,开办机构可通过双边报价、请求报价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各类报价服务。其中,双边报价是指柜台开办机构挂出全行统一的债券买卖价格及供投资人参考的到期收益率。投资人卖出债券,开办机构按公布价格买入;投资人买入债券,开办机构按公布价格卖出。柜台交易通过开办机构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投资人进行柜台交易前应以真实身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照开办机构的要求开立或指定与之对应的资金账户,在买卖债券时,应向开办机构提交指令。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实时办理债券和资金交割结算,并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交易,投资者可办理提前兑取。
四
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
净价交易是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全价结算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后,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以及交易所的部分债券都采用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进行。
五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特殊结算成员、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2. 交易所债券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以上交所为例,专业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等。
3. 柜台债券投资者。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结算
一
结算方式
(一)按照结算头寸是否轧差分
1. 全额结算。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和上海清算所提供实时全额逐笔结算。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采用全额结算方式。
2. 净额结算。目前,中国结算和上海清算所提供双边或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交易所债券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按照债券交收和资金支付的关系分
1. 券款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2004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联网,中央结算公司成为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DVP结算。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均采用DVP方式进行结算。
在DVP结算中,资金清算的账户安排有两种:对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可通过其在支付系统开立的清算账户完成DVP资金结算;对于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通过其在中央结算公司资金系统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完成DVP资金结算。
2. 其他结算方式。个别业务可以使用DVP以外的结算方式,主要是境内美元债的交易结算。非DVP结算方式包括:(1)纯券过户(Free of Payment,FOP),是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自行办理资金结算;(2)见券付款(Payment after Delivery,PAD),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3)见款付券(Delivery after Payment,DAP),指付券方确定收到收券方应付款项后予以确认,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的结算方式。
二
结算周期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主要有T+0、T+1、T+2、T+3四种,其中T为交易达成日。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2或T+3的结算周期,适用的结算业务类别包括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此外,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循环结算服务,适用于原结算合同的业务类型为现券买卖,宽限期暂定为原结算合同结算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可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天以上(含四天)非标准结算周期(T+N, N≥4)的现券交易的结算服务;上海清算所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T+10以内的现券交易结算服务。
三
结算期限
1. 回购业务。回购业务的结算周期分为首期与到期两次,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期限最长均为365天。
2. 债券远期交易。办理债券远期交易业务时,结算双方应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对远期交易结算指令进行确认。债券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为(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2—365天。
3. 债券借贷。债券借贷的结算周期分为首期与到期两次,债券借贷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四
结算系统及其联接方式
债券结算系统是处理债券结算业务全部过程的基础设施。
(一)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是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电子系统,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以该系统为中心,连接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系统、债券发行系统、债券柜台业务中心处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前台系统等,实现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的“一条龙”服务。经权威机构认定,系统安全等级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安全等级相同,为民用最高级。系统客户端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为市场成员提供了覆盖债券全生命周期的各类业务处理流程,提供中英文版本,建立了直联、桌面、网上三种形式的业务渠道,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二)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交互来完成与债券结算相关的资金清算。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涉及的支付系统主要为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也称实时全额转账系统,为各银行、企业及金融市场提供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实行逐笔实时支付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中央结算公司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支付系统开立有清算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可通过自身清算账户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三)直通处理
直通处理(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STP),是数据传输模式自询价开始到交易确认、债券交割与资金清算的整个过程都实现自动化而无需再进行数据输入的处理方式,极大地节省了人力,降低了操作风险,提高了交易效率。
1. 前后台联网
2005年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交易数据直通处理服务。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上的成交数据会实时传输至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之后由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按该数据生成交易双方待确认的结算指令,交由成员通过客户端进行确认,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根据结算双方人员确认后的指令办理结算。
2.与支付系统联网
2004年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联网,实现了券款对付的技术条件,作为双方系统直接参与者的银行机构开始以DVP方式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明确中央结算公司代理非银行机构办理DVP资金结算。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其核心内容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全面采用DVP结算方式,同时废止了2008年第12号公告。
3. 重点结算成员系统直联
2011年中央结算公司推出符合国际标准的直联接口标准,向客户提供业务数据接口,客户内部的债券管理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等用于债券资产管理的相关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客户登录自身的内部管理系统可以直接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同时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双向数据接口,为结算成员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产品,使结算成员交易结算数据“不落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交易结算业务“直通式处理”。目前参与直联系统的机构业务量占到中央结算公司处理结算总量的80%。
五
结算流程
(一)银行间市场
以中央结算公司为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包括三个步骤:
1. 开户与联网。市场参与者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与外汇交易中心及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联网。
2. 成交达成。交易双方通过询价交易或者点击成交,逐笔达成成交合同,谈判及达成交易的过程可通过CFETS系统或电话、传真达成,由CFETS系统生成成交单。
3. 清算与交割。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完成后台债券与资金的清算交割。债券结算业务的全过程从结算双方发送结算指令开始,到最后完成债券与资金的交收,其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债券交易达成日,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接收来自外汇交易中心的结算指令,并进行合法性检查,在结算日日终前,交易双方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对合法指令进行第三方指令确认,日终时非法指令及未确认指令将作废;
第二步,中债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指令生成结算合同;
第三步,中债综合业务系统在合同指定的结算日检查结算双方的券款情况,若券足、款足则合同成功,完成结算并生成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完成的凭据;若券暂时不足或款暂时不足,系统将相应结算合同放入等待队列,若日终券仍不足或款仍不足,则合同失败,生成失败交割单,作为交易结算最终凭据。
图9-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图
在结算日系统运行时间内,因指定券种数额暂时不足,或款项暂时未足额到账而未能成功办理结算的结算合同,系统将其放入等待队列,在结算日日终前若相关条件具备后,系统将再次启动该笔结算的处理流程。在结算日日终券或款项仍不足的结算合同,系统通知相关结算成员结算失败,生成失败交割单。
(二)交易所
交易所的债券交易结算流程大致包括四个步骤:
1. 开户。债券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首先应选择一家证券经纪公司(交易所会员)办理开户手续,开立现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委托和申报。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委托交易所会员买卖债券。委托指令可以是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3. 交易达成。债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4. 清算与交收。交易所债券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净额担保结算,即净额清算、担保交收。交易日15:00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所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T+1日债券完成交收。
(三)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投资者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可通过开办机构柜面或者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债券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开办机构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发售或交易数据及其相关结算指令。中央结算公司为开办机构办理债券结算过户。
(四)中金所国债期货
投资者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国债期货相关业务,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交割模式分为DVP模式和一般模式。交割配对双方均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参与交割的,进行DVP模式交割;其余情况采用一般模式交割。
投资者向中金所申报交割意向和交割信息,中金所根据相关规则完成交割配对。在交割日11:30前,中金所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国债期货实物交割指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中金所传输的国债期货实物交割指令后,自动生成待确认的交割指令,并将该待确认指令提交投资者确认。
在DVP模式交割下,合同生成后,中央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账户是否券足,收券方资金账户是否款足。当付券方券足,收券方款足时,完成合同的DVP结算及券款交割。在一般模式交割下,合同生成后,中央结算公司检查付券方债券账户是否券足。当付券方券足,完成国债交割。
六
特殊情况处理
(一)结算失败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结算失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卖方的债券不足额,或者买方的资金不足额,导致结算合同不能执行。对于结算失败的合同,结算双方应于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说明。
对于结算失败的质押式回购到期合同,结算双方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对于结算失败的债券借贷到期、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结算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清偿过户等方式处理。
(二)应急结算
结算成员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的终端出现技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或其它需要通过纸质凭单办理的业务,可以采用应急方式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结算成员发送相应的应急指令书。应急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6:30。
七
市场监测
市场监测是监管部门赋予中央结算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1为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一整套监测体系和监测方案,并利用数据监测和现场调研等多种手段,对债券市场相关风险进行监测。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结算成员应在异常价格交易达成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相关交易的说明报备表;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笔债券交易的参与双方应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注:
1.市场监测管理有三道防火墙。第一道为成员中台或者后台的内控。第二道防火墙是中介机构的监测管理。中央结算公司是银行间市场运行核心机构,因此被赋予市场一线的监测职能。第三道防火墙就是政府的监管。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