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2025年金融315投诉曝光台
“利率高达5959.18%,用电子签借钱却借出了一个高利贷”“原本约定的放贷人竟然不是活人”……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电子签”高利贷套路及隐身放贷人乱象,并点名借贷宝、人人信平台对电子借条缺乏监管。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以“借贷宝”“人人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看到,截至3月20日中午,共检索到104篇文书。从审判年份看,约46.15%的司法审判集中于2019年、2020年,2025年初至今无相关司法审判记录。
据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在这些案例中,借贷宝与人人信平台多数是以“第三人”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或向法庭提交相关平台数据作为证据。其中,2024年3月19日(庭审时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诈骗二审案件显示,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有犯罪团伙通过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与受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经查,在这一年零九个月间,这一团伙共放款约1.46亿元,涉及被害借款人数量达到5578人,收取利息最低金额约为3866万元。
调查内容曝光后,对于受损借款人来说,借贷宝、人人信平台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假账号的存在,受损借款人又如何拿起司法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就此,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探讨。
账号作假平台有何责任?
明知或应知存在假账号,平台“放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央视3·15调查中,借贷宝、人人信等电子签平台上完成的单笔个人借贷年化利率水平实际可达到2234.69%、5959.18%。此外,在电子签平台产品经理暗示下,放贷人可以通过假账号规避法律风险,甚至电子签的放贷人可以不是活人。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届立法咨询委员杨兆全明确地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在放贷方通过做假账号规避法律风险的案件中,电子签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则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借贷双方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确认各自的用户信息。
“如果平台没有进行有效的实名认证,或者认证流程存在漏洞,导致假账号泛滥,那么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存在假账号而未采取措施,这与放贷人构成共同侵权,在民事上需要与放贷方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将面临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他补充说道。
根据央视报道,电子签平台的产品经理暗示可以用去世人的信息做账号,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看来,这已经表明平台与放贷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平台需要与放贷人一起对借款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新宇注意到央视暗访报道中的一个细节,即借贷双方在借贷宝等平台签了正规的电子签协议,但双方实际交易却不在平台上进行,这导致借款人无法对放贷人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此外,由于“砍头息”的存在,借款人从放贷人处实际得到的借款金额与电子协议上约定的金额也不一致。
“平台这种为放贷人提供便利、帮助规避法律风险(如不监管资金流向、不审核实际放贷金额)等行为,不排除有协助放贷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刘新宇说道。
在他看来,此次央视3·15所曝光的人人信、借贷宝相关事件中,主体已经不单是纯粹的电子签技术平台。
“套路贷”诈骗隐身平台如何维权?
受损借款人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央视曝光乱象后,由于假账号的存在,受损借款人能否找到实际放贷人提起诉讼以及拿回被高额收取的息费,一系列问题被推至台前。
贝壳财经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为关键词搜索看到,已出现部分借款人作为原告方、要求放贷人返还“砍头息”等高息收入的案例。在这样的案例中,有成为被告的放贷人自称对借贷一无所知。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3年一则不当得利纠纷的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60岁左右生活在农村的“放贷人”(被告)在法庭上称,自己直到看到法庭传票,才知道曾有这样几笔借贷。该位“放贷人”表示,自己在案外人许诺的好处诱导下,曾向其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但不清楚具体用处,后来与该案外人已无法联系。
此外,目前不少此类案件已涉刑。法官认定放贷人系“高利贷团伙”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分工精细而明确,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诈骗。在此类刑事诈骗案的庭审中,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属于提供作案相关数据的第三方。
随着放贷人账户造假及变相收取息费等乱象浮出水面,一定程度上揭开了职业放贷人通过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屡屡得手的“秘密”。对此,受损借款人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受损借款人又该如何通过司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53条曾提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王德怡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债权人身份多次反复对不特定对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具有借款反复性、经常性、对象不特定性、借款时间相对集中,借款利率高、签订借款合同趋于格式化等特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应属无效,职业放贷人所主张的高额利息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上述案例中自称自己对借贷并不知情的“放贷人”,王德怡认为,在其背后可能有职业放贷人的身影。“这些职业放贷人隐藏自己真实身份,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他说道。
从此前的庭审记录来看,自称自己对借贷并不知情的“放贷人”(被告方),如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向法庭自证清白,受损借款人(原告方)提出的返还“砍头息”等高息收入要求,法庭会给予支持。但赔偿方并不涉及借贷宝、人人信等平台或实际放贷人。
“他们(指职业放贷人)之所以能够成功,与网络平台故意放松身份审核密切相关。”王德怡建议,借款人首先要向平台核实放贷人的身份信息。若平台提供的放贷人为假冒的,说明借贷电子签协议背后存在名义放贷人和实际放贷人,甚至实际放贷人就是职业放贷人,平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谈及涉事平台的具体民事赔偿时,杨兆全则提示,这既包括赔偿受损借款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应涵盖因维权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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